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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为什么是什么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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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合成毒品,是指列管的、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者更强兴奋和致幻效果的一类物质(包括传统和合成两类)。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与管制毒品相似;对人体具有伤害、潜在的危险性;具有致幻性或感官刺激性;有一定依赖性。” 我国将其定义为:“以获得精神刺激,提高兴奋、欣快感为目的而人工合成的一类新物质。”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连续使用具有依赖性并造成急性中毒反应的药品。”

  1.危害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类具有较强兴奋和致幻效果的物质,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 (1)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可导致慢性毒瘾和急性中毒。 (2)破坏正常的生理、心理机能,导致急性中毒、心律失常、血压升高等现象,长期滥用甚至会导致精神失常以及自杀、自残甚至死亡。 (3)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可能引起兴奋或狂躁情绪以及幻觉和暴力行为。 (4)新精神活性物质在社会上泛滥会引起非法生产、走私、贩卖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 (5)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毒品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诱惑力,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

  2.识别特征

  (1)与毒品类似,但毒性较强,且容易产生强烈的欣快感或强烈的兴奋感; (2)一般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的外观,但比传统毒品更具致幻性和迷惑性; (3)极易产生兴奋、欣快感而难以自制; (4)极少有依赖性,极少有成瘾的可能性; (5)容易通过血脑屏障,可引起人体产生严重的溶血反应,造成中枢神经系统中毒,并危及生命健康; (6)不具有致幻作用。 (7)通常以片剂、胶囊等形式出现。

  3.法律规制

  新精神活性物质与传统毒品相比,其危害性更大,对社会的危害更深。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将此类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制造、走私、贩卖以及非法使用的管理;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缉毒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制成品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国务院禁毒委员会建立了全国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系统。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调查、收集和监测;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案件;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调查、收集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