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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合同实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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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行细则

第一条:合同签订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对拟聘用劳动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同意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与拟聘用劳动者商定有关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签名或者盖章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连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接连使用劳动者,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可以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加班费等项目。用人单位还应当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假、旷工等情况扣除工资应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为基本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用人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将其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