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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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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算犯罪吗)

  投机倒把罪是1979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原刑法第17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79年刑法颁布后不久,刑法学者认为“投机倒把是一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198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指出:“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一些人利用原有公私合营企业以及银行、供销系统等单位建立起来的渠道关系,通过倒买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是指: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包括:

  1.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禁止出口的黄金,包括已探明的矿藏及已开采并正在开采的矿藏; 3.禁止出口的白银,包括天然生成或加工而成的各种贵金属; 4.其他贵重金属,包括镍银、锌银等。 对于走私行为在形式上是否以“倒买倒卖”为目的,必须严格区分国家限制出口和不限制出口的货物;对国家限制出口但尚未明令列入“禁止或限制出口目录”的货物,以及对国家限制进出口但未列入禁止或限制进口目录的货物,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即可构成投机倒把罪。实践中还要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查确定行为人是否以“倒买倒卖”为目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倒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二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淫秽物品等其他犯罪对象的;三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经营中违反了有关管理规定,没有出售上述物品,则不构成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罪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如果行为人销售一些普通商品如烟酒之类,则不构成投机倒把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行为人通过倒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来牟取暴利,则可以构成此罪。

  (三)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机倒把罪与走私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走私罪为故意犯罪,而投机倒把罪为过失犯罪; 走私罪是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的进出口贸易,扰乱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而投机倒把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管理法规,进行非法进出口贸易,扰乱了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 3、犯罪客体不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监督管理制度;而投机倒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及其他商品买卖和经营的行政管理秩序以及海关监督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进出口贸易及海关监督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进出口贸易及海关监督管理业务。所谓“违反有关进出口贸易及海关监督管理法规”是指:(1)走私犯罪中有关走私货物、物品所触犯的法律规定;(2)以牟利为目的所实施的投机倒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