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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违纪职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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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违纪职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国营企业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将被辞退处理:

第三条: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安全生产或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职工有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利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职工有盗窃、侵占、挪用、职务侵权、内部贿赂等非法行为的。

第六条: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严重失范的。

第七条:职工具有以上违纪情况之一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不予处理:

第八条:在处理违纪职工的过程中,国营企业应该遵循下列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国营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停职、罚款、降职、清退、辞退甚至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

第十条:在辞退违纪职工的过程中,国营企业应当向其提出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附加其他惩罚。

结语:本规定所述的违纪行为仅为举例,国营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应确保在程序的进行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