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带薪吗(法定痛经假条怎么开证明扣工资吗)
痛经假,也就是女职工因痛经而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一项假期制度。 痛经假制度实施近20年来,在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为什么单位不给职工休? 女职工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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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由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一定的护理期限,并酌情给予必要的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1991年3月1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 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该法规做了补充。 1999年9月27日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妇女工作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劳动定额或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安排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对有特殊困难的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并发给工资。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女职工享有与男性劳动者平等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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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母婴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性适当的照顾和休息,并采取必要的护理措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妇女,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劳动条件下增加的劳动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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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避免在工作场所进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月经过多、痛经等情况,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3、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生育期间或流产后有严重身体疾病或重度生理功能障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予以推迟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他工作,一般不视为旷工。 4、用人单位应当将上述情况告知本人或者其共同居住人,并向其解释有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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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女性职工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这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痛经假就是为解决女职工痛经问题而设,不是为女性职工设立的。” 有专家指出:从法律角度看,痛经假只是“权宜之计”,从制度上说,也只能在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孙晓松认为:“痛经假只是从道德上保护女性在生理期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中一些企业‘不给假’的现象应该通过立法或制度规定来解决。”